(2015)长安民初字第034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西安市长安区王莽加油站与周荣辉、叶贻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长安区王莽加油站,周荣辉,叶贻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3479号原告西安市长安区王莽加油站。诉讼代表人付晓兵,系该加油站业主。被告周荣辉。被告叶贻成。委托代理人林云峰,系福建天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受理原告西安市长安区王莽加油站与被告周荣辉、叶贻成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叶贻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双方签订合同未有管辖权约定,且该合同未实际履行,应由被告住所地的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二被告与刘彦来签订“王莽加油站”承包合同,原告未依法定程序予以追认,合同暂不生效亦未实际履行,且合同约定管辖不明,依法应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院不享有管辖权,故被告叶贻成提出管辖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叶贻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为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杨 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