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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郴苏民初字第1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原告林爱清与被告杨圣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爱清,杨圣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郴苏民初字第1007号原告林爱清,女,195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郴州市苏仙区人,住郴州市苏仙区太平乡新塘村老屋组,公民身份号码:432821195207133223。原告代理人:陈伟丽,北京中银(长沙)律师事务所。被告杨圣明,男,1946年2月1日出生,汉族,郴州市苏仙区太平乡新糖村老屋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爱清与被告杨圣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林爱清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爱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林爱清承担。审判长 李 乐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林莎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