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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响民初字015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张忠武与响水县红云白鸽置业有限公司、戴广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忠武,响水县红云白鸽置业有限公司,戴广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响民初字01508号原告张忠武,居民。被告响水县红云白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响水县经济开发区响陈路北侧。法定代表人戴广云,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戴广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忠武诉被告响水县红云白鸽置业有限公司、戴广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忠武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忠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1500元,由原告张忠武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建东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朱玲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