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响民初字015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张忠武与响水县红云白鸽置业有限公司、戴广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忠武,响水县红云白鸽置业有限公司,戴广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响民初字01508号原告张忠武,居民。被告响水县红云白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响水县经济开发区响陈路北侧。法定代表人戴广云,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戴广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忠武诉被告响水县红云白鸽置业有限公司、戴广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忠武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忠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1500元,由原告张忠武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建东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朱玲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