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019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原告付某琴诉被告刘某生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琴,刘某生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01948号原告付某琴,女。被告刘某生,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琴诉被告刘某生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某琴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某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姝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陈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