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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越执非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绍兴市越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与绍兴润和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绍兴市越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绍兴润和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越执非字第82号申请执行人绍兴市越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法定代表人梁钦鸿,局长。被执行人绍兴润和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法定代表人胡如华,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绍兴市越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执行绍兴润和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工商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绍兴市越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以被执行人已自行履行罚款义务为由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绍兴市越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绍越工商案字(2014)181号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棣审 判 员  谢荣兴人民陪审员  高维英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胡 萍书 记 员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