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章民保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李素贞与山东恒盛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素贞,山东恒盛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民保字第190号申请人李素贞,女,生于1970年1月7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申请人山东恒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章丘市。法定代表人陈明,董事长。申请人李素贞因与被申请人山东恒盛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山东恒盛置业有限公司价值99万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产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李素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价值99万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产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对查封的财产不得转移、变卖、隐匿或毁损。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云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