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执字第5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杭县支行与李卫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杭县支行,李卫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执字第57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杭县支行(组织机构代码85798185-5),住所地上杭县临江镇北环路269号。负责人张志强,职务,行长。被执行人李卫民,男,196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杭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李卫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银行、房管、车管、工商等财产登记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李卫民有银行存款,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李卫民有房产、车辆、股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杭执字第579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杭县支行今后举证被执行人李卫民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丘其民审 判 员 张兴发审 判 员 蓝树高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谢清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