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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岚民初字第16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李孝宝诉王振发、赵金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岚民初字第1613号原告李孝宝,男,193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被告王振发,男,195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告赵金娇,男,1951年4月1号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孝宝诉被告王振发、赵金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接到受理通知书后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吴健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卢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