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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下商初字第035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李永娟与杨益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娟,杨益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下商初字第03519号原告:李永娟。委托代理人:潘财荣。被告:杨益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永娟诉被告杨益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现原告提交书面申请报告,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永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永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100元,减半收取10050元,由原告李永娟负担。审判员  朱伟英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斯 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