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下商初字第035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李永娟与杨益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娟,杨益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下商初字第03519号原告:李永娟。委托代理人:潘财荣。被告:杨益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永娟诉被告杨益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现原告提交书面申请报告,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永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永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100元,减半收取10050元,由原告李永娟负担。审判员 朱伟英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斯 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