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西陵执第5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7-08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与宜昌市大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万永生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宜昌市大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万永生,赵晓红,万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西陵执第559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以下简称招行宜昌分行),组织机构代码证号××,住所地宜昌市。负责人严立新,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宜昌市大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众文化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住所地宜昌市。法定代表人万永生,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万永生。被执行人赵晓红。被执行人万进。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西陵民初字第0086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宜昌大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万永生、赵晓红、万进连带给付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借款本金2900000.00元、利息6538.92元,并以借款本金2900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4月28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1.34%的标准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支付利息,从2015年8月23日起按日万分之1.75的利率标准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507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案件执行费31667元;否则将对下列财产依法评估、拍(变)卖:1.宜市房权证西陵区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项下的房屋;2.宜市房权证西陵区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项下的房屋;3.宜市房权证西陵区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项下的房屋;4.宜市房权证伍家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项下的房屋;5.鄂E×××××号吉奥牌小型普通客车;6.鄂E×××××号别克牌小型越野客车;7.鄂E×××××号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普通客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宜昌大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万永生、赵晓红、万进的银行存款2958282.92元,或扣留、提取相应价值的收入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借款本金2900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4月28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1.34%的标准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支付利息,从2015年8月23日起按日万分之1.75的利率标准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支付迟延履行利息。二、依法评估、拍(变)卖下列抵押财产以优先受偿:1.宜市房权证西陵区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项下的房屋;2.宜市房权证西陵区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项下的房屋;3.宜市房权证西陵区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项下的房屋;4.宜市房权证伍家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项下的房屋;5.鄂E×××××号吉奥牌小型普通客车;6.鄂E×××××号别克牌小型越野客车;7.鄂E×××××号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普通客车。审判长 龚万青审判员 余 晓审判员 马晓曦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吴 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