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黄民初字第3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黄民初字第3020号原告:刘某甲,职员。委托代理人:刘伟,河北冀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邢某,中铁职工。原告刘某甲与被告邢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6月1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宝新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刘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邢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甲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份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由于婚前双方接触时间很短,没有深入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双方没有共同语言、共同爱好,所以原、被告始终没有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随着时间的推移,被告发生急剧的变化,经常因琐事与原告吵闹打架,使家不像家。被告不尽基本的家庭义务,家务事全部由原告承担。原告考虑结婚不易,只有默默忍受,想通过时间来改变被告,然而被告不思悔改,变本加厉,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2015年6月初,原、被告发生矛盾,被告将原告打伤,现原、被告无和好可能,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原告的婚前个人财产归原告所有,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邢某缺席无答辩。在庭审中,因被告缺席,原告对其财产部分的请求,主张暂不需法庭审理。原告为证明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及被告已从原、告共同居住处拉走陪嫁物品,无和好可能,向法庭提供了下列证据:1、结婚证。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依法登记结婚。2、2015年6月9日黄骅神农居医院门诊病历及诊断证明一份。证明:刘某甲左眼纯挫伤。原告解释为:2015年6月8日,原、被告打架,被告将原告打伤,造成原告左眼疼痛,看不清东西。从此原、被告分居至今。3、证人刘某乙证言:2015年6月18日,我正在家里,原告的母亲风风火火跑到我家,让我去趟中捷,说儿子发生点事,正好刘某丙也在我家,所以一块去了中捷方泽尚城小区原告居住的地方,到后我看到被告方有十多个人,我不敢上前,只有原告的母亲上前,我看到有货车和三辆小轿车,被告方拉走了冰箱、洗衣机、电视机、沙发等物品。4、证人刘某丙证言:2015日6月18日上午,我去老家歧口村在刘某乙家说事的时候,原告的母亲很急的跑到刘某乙家,让刘某乙出车去中捷原告的住处,说原告被被告打了并拉东西,刘某乙对我说一块去吧,我就一起去了。到了原告的住处楼下,我看到男女有十多个人,情绪非常激动,有几个女的骂原告,我们也不敢上前阻拦。被告方家人上楼搬东西,把一些物品装到双排车上,有电视、沙发、冰箱、洗衣机,还有其他零碎物品,楼下还停了几辆车。原告对二证人证言证明的事实解释为:2015年6月17日原告向法院起诉后,被告就在6月18日上午携其家人共11个人,有:被告、被告的父母、及老伯、三伯和三个哥哥、三个嫂子,到中捷方泽尚城小区原、被告居住的楼房处拉东西,当时家中只有原告一人,被告入门后被告及两个嫂子先后打了原告,原告首先报了警,并立即给其母亲打了电话。过了半小时110民警赶到,将原告保护起来,又过了20多分钟,原告的母亲从歧口坐刘某乙的出租车赶来,刘治会也一同来了。经当庭举证,本院分析并认定证据及事实如下:原、被告于××××年××月××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原、被告因婚前感情基础薄弱,婚后未真正建立起夫妻感情,因而在日常生活中因家庭琐事时常发生矛盾。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以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被告于次日携其家人到原、被告共同居住的中捷方泽尚城小区楼房处拉走其陪嫁物品。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接触时间短,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又未真正建立起夫妻感情,致使在日常生活中因家庭琐事时常吵架。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被告于次日就携其家人到原、被告共同居住的中捷方泽尚城小区楼房处拉走其陪嫁物品,被告的行为表明与原告无继续共同生活的意愿。经本院作和好工作无效,可见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本院对原告的离婚诉求予以支持。被告邢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自愿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相关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刘某甲与被告邢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刘宝新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吴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