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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蓝民初字第01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毛选安、王巧红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毛选安,王巧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5)蓝民初字第01258号原告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郑真鹏,该联社理事长。被告毛选安,男,汉族,农民。被告王巧红,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毛选安、王巧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青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郭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