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蓝民初字第01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毛选安、王巧红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毛选安,王巧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5)蓝民初字第01258号原告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郑真鹏,该联社理事长。被告毛选安,男,汉族,农民。被告王巧红,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毛选安、王巧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青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郭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