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崂民二商初字第7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麦岛路支行与林旭东、臧振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崂民二商初字第744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麦岛路支行。负责人于福智,行长。被告林旭东,男。被告臧振英,女。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麦岛路支行诉被告林旭东、臧振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已经将逾期欠款偿还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麦岛路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13元,减半收取3606.5元,保全费2520元,合计6126.5元,均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鹏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韩彦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