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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崂民二商初字第7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麦岛路支行与林旭东、臧振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崂民二商初字第744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麦岛路支行。负责人于福智,行长。被告林旭东,男。被告臧振英,女。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麦岛路支行诉被告林旭东、臧振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已经将逾期欠款偿还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麦岛路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13元,减半收取3606.5元,保全费2520元,合计6126.5元,均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鹏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韩彦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