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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初字第6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647号原告李某某,女,1980年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武城县。委托代理人张森,德州开发大明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刘某某,男,1980年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武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9月6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振静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徐晓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