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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兰执字第2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高子堂与甘肃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子堂,甘肃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兰执字第215-4号申请执行人高子堂,男,汉族,1966年7月10日出生,住址甘肃省景泰县。委托代理人唐正浩,甘肃玉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鸿,甘肃玉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甘肃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戴道森,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甘民一终字第1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主动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甘肃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1665731.99元(含本金1628497元,案件受理费17967.90元,申请执行费19267.09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尚未计算)。二、银行存款不足部分,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执行标的等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伟执行员 姚兴祖执行员 余青松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彦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