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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瑶民一初字第045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宇业华与刘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宇业华,刘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一初字第04585号原告:宇业华,女,195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委托代理人:鲁立志,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袁靳(实习律师),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飞,男,1977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宇业华与被告刘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宇业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宇业华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宇业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30元,减半收取4015元,由原告宇业华负担。审判员  童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