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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刑诉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起诉人孙海东与孙雪梅、陈宏美诽谤罪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海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鼓刑诉初字第7号起诉人孙海东,男,汉族。本院收到起诉人孙海东的刑事自诉状,请求依法追究陈宏美、孙雪梅犯侮辱罪、诽谤罪的法律责任。经审查,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对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本案中,起诉人要求追究被起诉人犯侮辱罪、诽谤罪的法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才可定罪。因起诉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起诉人实施侮辱、诽谤行为存在情节严重的情形,故起诉人所提本案诉讼不符合刑事自诉的受理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孙海东的自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言霞审 判 员  胡世容审 判 员  张 琳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见习书记员  朱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