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象执民字第30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县支行与陈鸿华、张雅珍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县支行,陈鸿华,张雅珍,朱云凯,周李波,陈慈成,张素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象执民字第300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县支行。法定代表人:王海鹏。被执行人:陈鸿华。被执行人:张雅珍。被执行人:朱云凯。被执行人:周李波。被执行人:陈慈成。被执行人:张素青。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县支行与陈鸿华、张雅珍、陈慈成、张素青、朱云凯、周李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甬象徐商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陈鸿华、张雅珍、陈慈成、张素青、朱云凯、周李波未履行上述判决书规定之义务,权利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县支行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52694.67元并支付利息、案件受理费552元。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陈鸿华、张雅珍、陈慈成、张素青、朱云凯、周李波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尚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欠款52694.67元并支付利息、案件受理费552元,并支付执行费690.42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甬象执民字第300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审 判 员 黄 欢审 判 员 陈海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代书记员 李世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