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姑苏民特字第000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01
案件名称
王平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平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姑苏民特字第00059号申请人王平。申请人王平要求宣告被申请人王厚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王厚书,男,1930年1月1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住苏州市xx二村xx幢x单元301室,系申请人王平的父亲。申请人王平陈述:因王厚书已完全瘫痪在床,无法言语,不能正确表达自己意志,故申请人请求法院宣告王厚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王平为监护人。经审查,2015年2月15日,王厚书因“双下肢乏力两天伴晕厥一次”入院,经治疗于2015年3月1日出院,出院诊断:1.脑梗死;2.心律失常:房性早搏、短阵房性心动过速、阵发性心房颤动;3.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4.缺铁性贫血;5.慢性肾功能不全。2015年6月17日,王厚书因“被发现意识不清12小时”入院,经治疗于2015年7月15日出院,出院诊断:1.脑梗死;2.房颤;3.肺部感染;4.症状性癫痫;5.高血压病;6.心力衰竭;7.肾功能不全;8.消化道出血。经申请人申请,本院依法委托苏州市广济医院司法鉴定所对被申请人王厚书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该所于2015年8月21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申请人王厚书为痴呆,无民事行为能力。另查明,王平系王厚书与XX桂之独子,XX桂于2005年7月24日去世。以上事实,有申请人王平提供的户口本、户表、户口注销证明、出院记录、苏州市广济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王厚书的病情,其目前不能辨认自己行为,应认定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人王平系被申请人王厚书的儿子,可以成为王厚书的监护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王厚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王平为王厚书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耿斌斌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徐 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