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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市民初字第8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刘平与济南绿岩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平,济南绿岩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市民初字第814号原告刘平,男,1961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万利,山东诚信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绿岩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卢正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广强,山东科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平与被告济南绿岩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平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平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撤诉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1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刘平负担。审 判 长  王 岩人民陪审员  兰俊兴人民陪审员  申淑芹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陈海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