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01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原告韩某与被告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无固定职业,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1122号原告韩某无固定职业。被告某公司。法人代表:王某,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诉被告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回对被告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860元,收取原告韩某160元,其余费用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李鼎锋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高 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