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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01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原告韩某与被告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无固定职业,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1122号原告韩某无固定职业。被告某公司。法人代表:王某,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诉被告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回对被告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860元,收取原告韩某160元,其余费用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李鼎锋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高 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