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仓民初字第26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梁某某与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仓民初字第2663号原告梁某某,女,1984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被告江某某,男,198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原告梁某某与被告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梁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8年1月29日登记结婚,婚生子江某甲于2008年9月25日出生。因性格不和双方经常吵架,被告游手好闲,到处玩女人,甚至还把女人带回家,还有暴力行为,多次殴打原告。现原告与被告已分居近两年,2010年10月份拆迁所赔的67.5平方米份额的享受权要求拿回。现请求依法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江某甲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负担抚养费800元;3、拆迁所赔的67.5平方米份额归原告享有。被告江某某未提交书面答辩与证据。经审理查明:2008年1月29日,原告与被告登记结婚。2008年9月25日,婚生子江某甲出生。2010年10月10日,江某探(系被告之父亲)一房屋被拆迁,福州市城乡建设发展总公司(系拆迁人)、福州南大门拆迁工程有限公司(系拆迁实施单位)与江某探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江某探一家“享受基本面积政策人口”包括江某探、严某贞(江某探之妻)、江某雅(江某探之女)、黄某翔(江某雅之子)、原告、被告、江某甲;因黄某翔与江某甲均系独生子,故各奖励增加一个份额,即“享受基本面积政策人口”确定为九个人口,以人均45平方米计算共享受基本面积405平方米。江某探一家以产权调换方式购买了405平方米的安置房指标,安置房共四套,一套为105平方米;三套户型分别为120平方米(两套)与60平方米(一套)。2014年8月28日,原告向本院起诉离婚。2014年10月22日,本院以(2014)仓民初字第29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未能正确处理夫妻关系,原告为此曾起诉离婚,可以认定双方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本院对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婚生子江某甲年纪尚幼,考虑到本案实际情况,以由原告抚养为宜。原告要求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本院照准。原、被告一家因房屋被拆迁而享受了每人45平方米的基本面积政策,原、被告又因生育独生子而享受了增加45平方米的奖励份额,该45平方米的奖励份额应由原告、被告分享。本院确认福州市城乡建设发展总公司、福州南大门拆迁工程有限公司与江某探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项下的安置房指标中,原告与被告各享有67.5平方米的拆迁安置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梁某某与被告江某某离婚;二、婚生子江某甲由原告梁某某抚养,被告江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按月支付抚养费800元至江某甲十八周岁止;三、福州市城乡建设发展总公司、福州南大门拆迁工程有限公司与江某探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项下的安置房指标中,原告梁某某与被告江某某各享有67.5平方米的拆迁安置权益。如果债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7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78.5元,由原告梁某某与被告江某某各负担189.25元(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智勇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张 虹附一:本判决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附二:执行申请提示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