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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初字第3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曾丽明与被告曾锦滨、叶丽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3031号原告曾丽明,女,德化县人。被告曾锦滨,男,德化县人。被告叶丽煌,女,德化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曾丽明与被告曾锦滨、叶丽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曾丽明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丽明以其与被告曾锦滨、叶丽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曾丽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曾丽明负担。审判员寇婉芳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郑岐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