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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法民初字第048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秦明权与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明权,李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黔法民初字第04878号原告秦明权,男,生于1970年,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李军,男,生于1971年,住重庆市黔江区。原告秦明权诉被告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开庭审理前,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秦明权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明权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原告秦明权负担。审判员  蔡小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