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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凉执字第8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王成与陈登章、冯存良、王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成,陈登章,冯存良系王成元之妻,王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凉执字第817号申请人王成。被执行人陈登章,系西营水管处职工。被执行人冯存良系王成元之妻。被执行人王银。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凉民初字第143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29日向被执行人陈登章、冯存良、王银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冯存良、王银赔偿申请人王成的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鉴定费、伤残赔偿金的25%即25012元,被执行人陈登章负连带责任。本案在执行当中,陈登章主动赔偿19000元,冯存良经我院采取强制措施后,交纳6579元,案款已全部履行完毕,双方当事人同意依法终结执行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凉民初字(2014)第14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严 鹏审判员 XX儒审判员 刘作虎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俊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