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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沂南民初字第24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沂南民初字第2484号原告:王某某,男,198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南县。委托代理人:胡熠平、高希慧,山东同力兴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某某,女,1986年6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沂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苏建斌代理审判员  刘军玲人民陪审员  刘 杰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于世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