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知终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杭州普仕达进出口有限公司与宁波天时进出口有限公司、宁波雷克对外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宁波天时进出口有限公司,杭州普仕达进出口有限公司,宁波雷克对外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知终字第1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天时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可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普仕达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毛伟东。原审被告宁波雷克对外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英桥。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宁波天时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杭州普仕达进出口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宁波雷克对外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上诉一案中,上诉人宁波天时进出口有限公司既未在原审判决告知的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宁波天时进出口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2015)浙甬知初字第346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即生效。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 平代理审判员 陈 宇代理审判员 陈 为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王莉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