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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涉外民初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3-0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Li++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LI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南涉外民初字第00012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1976年1月16日生,住绥芬河市。被告LI某某,男,1972年6月23日生,美国国籍。原告王某某诉被告LI++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LI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后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在征婚网站结识,2013年9月25日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双方自登记后,被告即回到美国,至今双方再未见面。原告怀孕期间,被告并未尽到相应的丈夫责任,并要求原告流产,原告在伤心之下流产并导致身体情况恶化。原告认为,双方结婚系在草率下进行,婚前感情基础薄弱,婚后感情不和,被告不尽家庭责任,并两地分居,感情确已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原告自愿承担案件诉讼费用及相关费用。被告未到庭亦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成立,向法院提交并当庭举示证据如下:证据一: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结婚证一份。意在证明原、被告于2013年9月25日在黑龙江省民政厅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系合法的夫妻关系。被告未向法庭提供证据。本院认证意见为: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合法有效,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在征婚网站结识,2013年9月25日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现原告以双方系草率结婚,婚前感情基础薄弱,婚后两地分居,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请求与被告离婚,双方形成相关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虽系自主婚姻,但双方国籍不同,成长环境差异较大,且结婚时间短暂,又长期居于两地,并未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情感。故原告诉请离婚并主动要求承担诉讼费用,本院予以准予。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解除原告王某某与被告LI某某婚姻关系。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某自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兰人民陪审员  宋洪英人民陪审员  柳 婷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郭 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