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驿民初字第18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原告吴东来与被告葛瑞民、XX玲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东来,葛瑞民,XX玲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驿民初字第1802号原告吴东来。委托代理人管继福、闫亚好。被告葛瑞民。被告XX玲。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东来与被告葛瑞民、XX玲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东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丽莉代理审判员 张伟光人民陪审员 黄 静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王太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