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44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白××与韩××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韩××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初字第4469号原告白××,无职业。被告韩××。原告白××与被告韩××离婚纠纷一案,本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任继松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韩××经本院依法邮寄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后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他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可,无子女。2003年10月28日被告无故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原告多方查找无下落。原告于2012年10月9日在今晚报登载寻人启示,被告至今杳无音信。元、被告长期分居,已无夫妻感情,双方婚后没有共同财产。现原告为四级伤残其姐白俊兰为其监护人。被告未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后被告于2003年10月28日离开原、被告婚后住处至今未归。原告曾于2012年10月登报寻找被告无果。现原告白××认为原、被告之间已无继续维持婚姻必要为由向本院起诉离婚。以上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及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被告自2003年离家出走近10年之久,且原告多方寻找被告无果,近十年间夫妻互无联系,应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原告白××要求与被告韩××离婚的理由正当,本院对于其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准许原告白××与被告韩××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被告负担,被告负担部分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任继松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尹 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