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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16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679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于耀铭,系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某某,男,汉族。本院受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20日依法向刘某某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提示卡等文书,已通知刘某某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刘某某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某某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伟力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刘淑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