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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斗法执字第13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张赟与周万、陈果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斗法执字第1320-1号申请执行人张赟,曾用名张林,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0011,住广东省信宜市。被执行人周万,曾用名周曼,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0014,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被执行人陈果,女,汉族,公民身份号码×××8029,住址同上。本院作出的(2014)珠斗法民二初字第38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周万在工商银行珠海南苑支行62×××88账户的存款人民币205819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认为本裁定中确定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并附上相应的证据材料。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陈加敏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张 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