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民初字第35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徐叶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叶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民初字第3550号原告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机构代码14292494-6,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紫荆花路2号联合大厦A幢1单元10楼。法定代表人韩芳,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茅慧涵、方丽,浙江商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叶秋,女,195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叶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徐叶秋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徐叶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24元,减半收取162元,由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凯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王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