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召民一初字第4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贾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召民一初字第474号原告贾某某,女,汉族,1970年7月5日生。被告刘某某,男,汉族,1972年7月4日生。原告贾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贾某某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贾某某负担。审判员 于胜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二真-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