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花民一初字第03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李生斌与许俊、金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生斌,许俊,金玲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花民一初字第03087号原告:李生斌,男。委托代理人:戴荣京,安徽致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俊,男。被告:金玲,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生斌与被告许俊、金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生斌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告许俊、金玲银行存款1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生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许俊、金玲银行存款1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袁传文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蒋心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