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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婺刑初字第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黎某、魏某等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某,魏某,施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金婺刑初字第991号公诉机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黎某,无业。曾因吸毒于2013年3月28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二日。因于2015年6月8日23时许在金华市建材市场门口的广场上吸毒于当月9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15年6月16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在金华市看守所。被告人魏某,营业员。曾因吸毒于2011年3月8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二日;2015年3月3日因主动供述吸毒违法行为,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因于2015年6月7日14时许在金华市江南开发区“大姐”家里吸毒于当月9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当月16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在金华市看守所。被告人施某,无业。曾因赌博于2007年6月13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人民币二千元;曾因吸毒于2007年11月12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曾因破坏选举于2008年3月28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六日。因吸毒于2015年6月23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15年6月10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23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于2015年9月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婺检公诉刑诉〔2015〕9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黎某、魏某、施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春梅、代理检察员丁夏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黎某、魏某、施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5年5月10日,被告人魏某在金华市江南开发区佰特尚品宾馆开了408房间,其提供毒品和工具,容留黎某在该房间内以烫吸的方式吸食了冰毒;2.2015年5月12日,被告人魏某在金华市江南开发区佰特尚品宾馆开了408房间,其提供毒品和工具,容留黎某及金敏建、章某(均另案处理)在该房间内以烫吸的方式吸食了冰毒;3.2015年5月底的一天,被告人黎某在金华市江南开发区佰特尚品宾馆开了405房间,其提供毒品和工具,容留魏某、章某(另案处理)在该房间内以烫吸的方式吸食了冰毒;4.2015年6月1日,被告人黎某在金华市江南开发区佰特尚品宾馆开了一个房间,其提供毒品和工具,容留魏某、施某、章某(另案处理)在该房间以烫吸的方式吸食了冰毒;5.2015年6月8日晚,被告人黎某出钱让魏某在金华市江南开发区君航宾馆办理了入住手续,黎某提供毒品和工具,在该宾馆的505房间内容留魏某吸食了冰毒;6.2015年6月7日,被告人施某在金华市江南开发区佰特尚品宾馆开了509房间,次日下午其提供毒品和工具,容留黎某、魏某、章某(另案处理)在该房间内以烫吸的方式吸食了冰毒,后其又通过章某从“小燕子”(另案处理)处购买了冰毒,并容留离开后又返回房间的黎某、魏某、章某三人在该房间内以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2015年6月9日9时许,被告人黎某、魏某在金华市区东莱路君航宾馆505房间内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事实。当日晚20时15分许,被告人施某在金华市江南开发区佰特尚品宾馆内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事实。经公安机关对3被告人的检测样本进行现场检测,结果对甲基安非他命含毒反应呈阳性。综上,被告人黎某容留他人吸毒3次共计6人次,被告人魏某容留他人吸毒2次共计4人次,被告人施某容留他人吸毒3人。上述事实,被告人黎某、魏某、施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人口信息、现场检测报告书、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人员辨认笔录,证人洪某、戴某、章某的证言,被告人黎某、魏某、施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魏某、施某分别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均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予以支持。3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主要事实,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3被告人均有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黎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6日至2016年2月15日)。二、被告人魏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6日至2016年1月15日)。三、被告人施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日至2016年2月15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李跃进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代书记员 吴卓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