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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执字第16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吴江万协纺织贸易有限公司与金鸣盛织造(苏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江万协纺织贸易有限公司,金鸣盛织造(苏州)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江执字第1623号申请人吴江万协纺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茅塔村中心大道东。法定代表人万培宁,总经理。被执行人金鸣盛织造(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法定代表人沈华平。吴江万协纺织贸易有限公司与金鸣盛织造(苏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吴江汾商初字第000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明确:“被告金鸣盛织造(苏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江万协纺织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398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99元,由被告金鸣盛织造(苏州)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吴江万协纺织贸易有限公司。原告吴江万协纺织贸易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再退还。”因金鸣盛织造(苏州)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吴江万协纺织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5日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即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42999元,执行费5045元。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和传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判决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又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提供财产线索表,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以上材料发出后,被执行人未到庭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吴江区几大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开户、存款情况,向吴江区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情况,向吴江区房产登记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房产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金鸣盛织造(苏州)有限公司名下有存款;发现被执行人金鸣盛织造(苏州)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为苏E×××××的汽车,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对上述车辆进行了查封,查封期限为一年,但未能获知该车下落,实际上无法处置;发现被执行人金鸣盛织造(苏州)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黎里镇汤角村的房地产,本院因他案已对上述房地产进行了查封,因他案正在评估拍卖程序中,金鸣盛织造(苏州)有限公司涉案众多,在涉案企业财产处理完毕统一分配前,不宜处置。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不能提供有效执行线索本院将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效执行线索或待被执行人金鸣盛织造(苏州)有限公司已发现的财产处置完毕后可再申请恢复执行统一参与分配,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有效执行线索。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笔录、调查材料等予以佐证。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金鸣盛织造(苏州)有限公司名下有存款;发现被执行人金鸣盛织造(苏州)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为苏E×××××的汽车,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对上述车辆进行了查封,查封期限为一年,但未能获知该车下落,实际上无法处置;发现被执行人金鸣盛织造(苏州)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黎里镇汤角村的房地产,本院因他案已对上述房地产进行了查封,因他案正在评估拍卖程序中,因金鸣盛织造(苏州)有限公司涉案众多,在涉案企业财产处理完毕统一分配前,不宜处置。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不能提供有效执行线索本院将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效执行线索或待被执行人金鸣盛织造(苏州)有限公司已发现的财产处置完毕后可再申请恢复执行统一参与分配,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有效执行线索。现法院已穷尽了所有执行措施,本案已符合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吴江汾商初字第00035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建波审判员  王进前审判员  王 健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吴龙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