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汉中刑减字第01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罪犯席建华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席建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汉中刑减字第01271号罪犯席建华,男,汉族,初中文化,1986年8月21日出生于陕西省宁强县。现在陕西省汉江监狱服刑。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0日作出(2013)汉刑初字第001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席建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刑期至2015年10月8日止),并处罚金40000元。2013年12月2日送陕西省汉江监狱服刑。执行机关陕西省汉江监狱根据席建华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汉江监狱认为,罪犯席建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考试成绩良好。在从事劳动期间完成任务好,获考核积极4个,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席建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监狱罪犯计分考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证据可以证实罪犯席建华在服刑期间有一定悔改表现。本院认为,罪犯席建华虽有一定悔改表现,但其至今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的财产刑未履行,依法不能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故对陕西省陕西省汉江监狱提请对罪犯席建华的减刑建议本院依法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席建华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健审 判 员 孙蕊莲代理审判员 张龙朋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李 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