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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盂商初字第00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山西盂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树森、盂县博通物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盂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树森,盂县博通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盂商初字第00153号原告山西盂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保林,男,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梁志银,男,盂县农商银行南娄支行副行长被告王树森,男,1975年7月21日生,汉族,山西省盂县人。被告盂县博通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温爱明,男,任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盂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盂县博通物资有限公司、王树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山西盂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850元,由原告山西盂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韩秀萍代理审判员  陈丹蓉人民陪审员  付锦霞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王 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