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汝民初字第7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汝城县义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郭有军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汝城县义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郭有军,黄春霞,汝城县南洞乡东边山村民委员会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汝民初字第720号原告汝城县义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远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俭华,湖南人和(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有军,男。被告黄春霞,女。第三人汝城县南洞乡东边山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邓超,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原告汝城县义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郭有军、黄春霞,第三人汝城县南洞乡东边山村民委员会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1月4日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8月21日以第三人与被告之间的工程款结算数额不准确,待核实数额后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第三人与被告之间的工程款结算数额不准确,待核实数额后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汝城县义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何宋智人民陪审员  何荣怀人民陪审员  李矿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代书 记员  曾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