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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冀民执字第14-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吴春吉与刘洪星、刘洪才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春吉,刘洪星,刘洪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冀民执字第14-185号申请执行人吴春吉,系中国福利彩票13180147号投注站业主。被执行人刘洪星,汉族。被执行人刘洪才。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冀州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四月十一日作出的(2013)冀民三初字第61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刘洪星名下的银行存款22000元,扣划冀州市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民二0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刘勇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