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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祁民一初字第8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胡新莲与龙要连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祁民一初字第810号原告胡新莲,女。被告龙要连,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新莲与被告龙要连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新莲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新莲以被告龙要连已赔偿其受伤遭受的损失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新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72元,减半收取186元,由原告胡新莲负担。审判员  刘育良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剑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