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二初字第004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彭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二初字第00479号原告:张某,男,1962年2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被告:李某,男,1968年8月2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被告:彭某,女,1972年1月2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某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根据原告张某提供的两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及通讯方式,均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两被告经常居住地及通讯方式不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90元,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黄 开 旺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孙友(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