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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中执字第4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代秀明与李德良、何云梅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乐中执字第408号申请执行人:代秀明,女,196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委托代理人:宋杨,四川三江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德良,男,1964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被执行人:何云梅,女,196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申请执行人代秀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3)乐中民初字第151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李德良、何云梅尚应连带偿还代秀明借款本金61505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夹江县盛华苗木有限公司将被执行人何云梅在该公司作为股东应获取的收益款65000元交到本院案款账户。现代秀明从此款中已受偿本金61505元及利息3495元,剩余利息表示自愿放弃追索。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3)乐中民初字第151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余建新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张 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