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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梅执恢字第000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胡佑铭、胡登泰与徐新前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佑铭,胡登泰,徐新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黄梅执恢字第00016-2号申请执行人胡佑铭。申请执行人胡登泰。被执行人徐新前。申请执行人胡佑铭、胡登泰与被执行人徐新前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依据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2010)梅蔡民初字第56号民事调解书和(2014)鄂黄梅执字第00022号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胡佑铭、胡登泰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徐新前己履行了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胡佑铭、胡登泰已领取执行款且出具了结案证明。经合议庭评议,该案符合终结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2010)梅蔡民初字第5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邢卫刚审判员  张新华审判员  梅新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蔡 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