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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法民初字第15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王某与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法民初字第1508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阚宝相。被告逄某。原告王某与被告逄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宋华忠人民陪审员  张家仁人民陪审员  于钦占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付 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