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沙法民初字第089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重庆市德旺果品有限公司与彭建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德旺果品有限公司,彭建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8983号原告重庆市德旺果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汉渝路11号2-6,组织机构代码20305612-7。法定代表人周渝蓉,重庆市德旺果品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爱环,重庆典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建军,男,1974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德旺果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彭建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德旺果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德旺果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6元,减半收取30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市德旺果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龚陵川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张 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