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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王民初字第0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周立加、杨升干与付春喜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立加,杨升干,付春喜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王民初字第0257号原告周立加。原告杨升干。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庄志敏,泗阳县庄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付春喜。委托代理人庄思葆,泗阳县王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立加、杨升干诉被告付春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立加、杨升干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立加、杨升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2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周立加、杨升干负担。审 判 长  张 敬代理审判员  叶二波人民陪审员  张有科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王 倩第2页共2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