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特字第034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宁志军等保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宁志军,李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特字第03468号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766号“中天”广场1-7楼。法定代表人曾盾,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余希,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宁志军。被申请人李俊。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被申请人宁志军、李俊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撤回申请。代理审判员 王剑锋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彭小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