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龙法布执字第8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容哲辛诉罗建明、柳海青、罗志华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容哲辛,罗建明,柳海青,罗志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龙法布执字第869-1号申请执行人容哲辛,男,汉族。被执行人罗建明,男,汉族。被执行人柳海青,女,汉族。被执行人罗志华,男,汉族。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深龙法民三初字第157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按该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1、返还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长龙新村六区二巷三号4层私宅(宗地号G06107-xxx,房产证号深房地字第600051xx**号);2、支付房产占有使用费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3、支付案件受理费2404元。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财产报告表,命令被执行人于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242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也未按规定申报财产。此后,经本院多次督促,被执行人一直以涉案房产归其所有为由而拒不履行在本案中的义务。2014年5月30日,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罗建明银行存款共计44549.8元。2015年6月25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反映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2015)深中法房申字第1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罗建明的再审申请,现其已自行收回涉案房产,故该项执行请求已执行完毕;另,因被执行人仍未支付房产占有使用费,其请求卖出被执行人所持股票以偿还被执行人的该项债务。由此,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向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送达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卖出被执行人所持股票。经结算,三被执行人所持股票卖出所得价款合计160247.61元。该款项连同以上扣划银行存款总计204797.41元,在扣缴执行费2420元后,余款202377.41元已交付申请执行人。2015年8月26日,申请执行人以三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建议将本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后再恢复执行。本院认为,本院(2012)深龙法民三初字第1571号民事判决第一判项中涉及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返还房产的内容已执行完毕。对于该判决第二判项中被执行人须付之房产占有使用费及其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院经处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仍未能全部清偿,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此情况下建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应予准许。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对执行依据中未实现之债权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及(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2)深龙法民三初字第1571号民事判决第一判项执行完毕。二、终结本院(2012)深龙法民三初字第1571号民事判决第二判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 义 芳执行员 陈 龙执行员 莫随明二O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张 鹏 飞 来源:百度“”